廉租房违规需加强监督
发布时间:2011-07-24

对于廉租房这样一类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最低保障制度,其最主要的问题在于退出难。2007年颁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曾经规定,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都需退回住房。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合同约定调整租金。若承租人仍拒绝,则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然而“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该项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少有落实。

此次《通知》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

有专家指出,廉租住房退出管理之所以长期落实不到位,与多数省份和城市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没有建立、人员配备不够直接相关。《通知》此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通知》还强调,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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