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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杨冬 报道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昨天全文刊发了一份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本市动迁安置房住宅将以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经相关部门批准,动迁安置房可以转化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新制订的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明确,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其中,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也可以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用于农民动迁安置的住宅,房型设计面积可以适当放宽。
根据《办法》,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此外,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动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各区、县自筹房源等情况,按照全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总量的一定比例,编制市属动迁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
《办法》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根据本市保障性安居用房建设、供应的需要,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动迁安置房可以转化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