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公布 拿到产证后3年内不能卖
发布时间:2011-08-07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昨天公布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规定,动迁安置房的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农民动迁安置的住宅,房型设计面积可以适当放宽。同时根据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动迁安置房可以转化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房型以70平米两房为主

 

 

    所谓的动迁安置房,根据新办法的界定,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根据规定,动迁安置房的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也可以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用于农民动迁安置的住宅,房型设计面积可以适当放宽。

 

    市属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动迁安置房基地开发进度、拟供应房屋的交付时间等因素,按照基地周边普通商品住宅近期实际交易均价的一定比例适时确定。

 

    区、县动迁安置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经批准可转化为保障房

 

 

    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

 

    根据本市保障性安居用房建设、供应的需要,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动迁安置房可以转化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此外,如果因区域内动迁安置项目调整、不适应动迁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动迁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以由市或者区、县政府指定的机构收储,用于普通商品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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