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1-07-24

■ 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什么?
  答: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 “学生户口”指什么?
  “学生户口”是指在杭就读大中专院校期间办理的学校集体户口。
 ■ 市区集体户口是否属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答:除学生户口外,市区非农业集体户口属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 “5年”的居住年限如何核定?
  答:“5年”的居住年限指申请人具有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满5年并实际居住,“5年”的居住年限可以累加计算,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 2009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的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8〕259号)规定,2009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的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400元。
 ■ 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如何核定?
  答: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包括《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或《低收入证明》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 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答: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成员的所有房产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具体如下: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的面积按照产权证中载明的建筑面积核定。
  (2)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含已转让、转租的房产等)的面积按照租赁证中载明的使用面积根据固定系数(砖混结构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1.43,砖混结构非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1.2,砖木结构公房换算系数为1.1)换算成建筑面积后核定。
  申请家庭也可委托测绘机构测量建筑面积,并承担测绘费用。
  (3)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属于共同共有的,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
  (4)夫妻离异的,双方享受的房改房(含已转让、赠与、转租的房产等)面积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享受的公房面积由持有租赁证的一方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其他房产(含已转让、赠与的房产等)属于共同共有的,双方均按照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属于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载明的份额核定。
  (5)家庭成员在农村有批地建房份额的,其批地建房的份额面积参照房改政策核定。
  (6)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7)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8)所有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应一并核计。
 ■ 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答: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与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原则上一致。但是,申请货币补贴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原有房产转让的(转让给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的除外),原有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房产面积核定范围,且不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 申请家庭居住“集体宿舍”,是否可申请廉租住房?
  答:申请家庭居住 “集体宿舍”的,与产权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 父母转让给子女的房产如何核定?
  答:父母的房产转让给子女,不论是否已确权到子女名下,除了核定为父母的房产外,还要核定为该子女的房产。
 ■ 申请家庭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 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是否纳入核定范围?
  答:申请家庭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也应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 申请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的房产怎么核定房产建筑面积?
  答:申请家庭成员与他人共有的房产要纳入申请家庭房产核定范围,如果是与他人共同共有的,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全部建筑面积核定;如果是与他人按份共有的,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各自份额建筑面积分别核定。
 ■ 批地建房享受面积如何计算?
  答:批地建房享受面积的计算方法:廉租住房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受的面积=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批准建造的土地使用面积中所占份额面积×建房层数×80%×房屋地段系数。
  关于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批地建房享受面积的核定,按照《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规定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等级增加地段系数执行。四类及其以内地段系数为1;五类地段系数为0.8;六类地段系数为0.7;七类地段系数为0.6;八类及其以外地段系数0.5。
 ■ 申请家庭是否需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记载房屋的产权证明?
  答:是的。不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记载的房屋是否属于申请家庭成员所有,都应提供户口簿首页记载房屋的产权证明或以下证明材料:如该房屋为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证;如该房屋已拆(搬)迁的,提供拆(搬)迁协议书及安置表;如该房屋已转让或赠与的,提供相关协议书、合同或公证书;如申请家庭成员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记载房屋的产权证明遗失的,如何提供房产证明?
  答:由产权人到市房产档案馆办理查档手续后提供查档证明原件。
 ■ 申请家庭成员的配偶不在同一户籍内,如何提供其配偶的房产证明?
  答:申请家庭成员配偶为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及户口簿首页记载房屋的产权证明;为外地城镇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房产证明及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情况证明;为农业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及当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份额证明。
 ■ 申请家庭的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什么部门提出申请?
  答:持有有效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卡)》的申请家庭,在日常工作时间直接向实际居住地区建设(房管)局提出申请;人均收入为城市低保标准两倍(含)以下的其他低收入申请家庭,在日常工作时间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 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有哪几种?
  答:廉租住房的保障形式有三种: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租金减免。
  (1)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定价和廉租住房租金计收标准收取租金。
  (2)货币补贴,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申请家庭,由政府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3)租金减免,是指产权单位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公房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在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哪些可申请实物配租?
  答:以下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
  (1)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
  (2)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
  ②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符合实物配租条件家庭也可以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 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如何规定?
  答: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是多少?
  答:实物配租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的通知》(杭房局〔2008〕199号)规定,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并按照以下规定减免后计缴: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减免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5元;持《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的家庭减免每月每平方米19.2元。廉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租金标准根据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24元的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平均系数换算为建筑面积后执行,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7元,并随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应调整。
 ■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哪些不能享受实物配租,但可享受货币补贴?
  答:(1)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但现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上限(50平方米)的80%(含)的,不享受实物配租,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贴。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2)申请家庭不能转让现住房所有权或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的,不享受实物配租,可享受货币补贴。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3)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原有房产转让的,不享受实物配租,可享受货币补贴。
 
 ■ 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如何规定?
  答:实行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36平方米,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中扣除。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已将原有房产转让的(转让给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的除外),原有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房产面积核定范围,且不在补贴面积标准中扣除。
 ■ 货币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区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40号)规定,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对于符合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统一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但是,对于因重大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将原有房产转让的,如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货币补贴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转让满5年后全额发放。
 ■ 对于货币补贴保障家庭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有何要求?
  答: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6平方米,并且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需入住公办或民营敬老院、养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机构的如何办理手续?
  答: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需入住公办或民营敬老院、养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机构的,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发放。申请家庭成员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费用低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仍按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超出实际费用部分发放给申请家庭。
 ■ 怎样领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答:房屋出租人凭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证》、房屋租赁备案证、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身份证明、《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等相关材料到市房改办办理货币补贴款审批和领取手续。货币补贴款按月计算,一次最多领取半年的货币补贴款。
 ■ 如何办理廉租住房年检手续?
  答:廉租户家庭应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先向民政部门申报收入情况,再向区建设(房管)局申报房产情况,最后向市房改办申报房产情况。民政部门、区建设(房管)局和市房改办根据廉租住房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并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 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是否须退出廉租住房?具体如何规定?
  答:是的。对因申请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配租期满后作出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停止公房租金减免等决定。具体如下:
  (1)实物配租家庭
  ①因房产条件改善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在接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次月起3个月内,与经租管理单位办理解除租赁合同手续并腾空退还廉租住房,期间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②因经济条件改善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从经济条件改善次月起6个月内,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6个月后,按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缴纳房租。
  (2)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因经济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次月起,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的50%发放。
  注: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目前是指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救助卡》、《春风常驻援助证》(下城)、《拱墅区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西湖区困难家庭(区级)救助证》、《杭州高新区(滨江)困难家庭援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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