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可买试点启动 新疆试行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
发布时间:2011-07-24

承租廉租房的家庭可选择购买廉租房。日前,由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民政厅、人民银行七部门联合出台《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指导意见,新疆将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在所在辖区居委会申请后,可租住或购买廉租房,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

指导意见明确了将在各地、州选择1至2个县、市试点,承租廉租住房并有购买意向的家庭可根据各县、市按照成本价确定的廉租住房购买价格,在缴纳各项税费后购买廉租住房。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家庭,各商业银行可发放抵押担保贷款。

同时,新疆发改委将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严格规范推进廉租住房出售试点工作,将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直接缴入当地国库,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同其它廉租住房资金一并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另据了解,2010年,新疆计划新建的8万套廉租房,将通过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30.28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比例达8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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